(1)賣方應當將下列資料至少保留20年: ①必要的或規定的材料證明書,例如材料制造廠的試驗報告 ②證明已經達到技術規范要求的試驗數據和試驗結果 ③如果有規定,所有維修的詳細情況和作為維修的一部分而進行的所有熱處理的記錄 ④質量檢查試驗和檢查結果 ⑤裝配完的運轉間隙 ⑥買方規定的或應用規范和規定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2)承壓零件在完成其規定檢查項目之前不得涂漆 (3)賣方應當規定除為保證材料滿足使用條件所必需的自選的試驗方法和檢查方法。如果要求做額外的試驗和檢查,特別是對重要零部件的檢查,則買方應當加以說明。買方規定的試驗和檢查要求應記錄在數據表“備注”欄內。除此之外買方還可以規定下列內容: ①部件須經表面檢查和近表面檢查 ②要求檢查的形式諸如磁粉探傷、液體著色滲透、x射線照相探傷和超聲波探傷 (4)在買方檢查之前,所有的初步運轉試驗和機械的檢查均由賣方來完成 |